欄杆規範高度規定如下: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于1.05m,臨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杆高度不應低于1.10m。陽台、外廊等臨空處欄杆高度應超過人體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體靠近欄杆時重心外移。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6.3.3條除了以上的規定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
2、欄杆高度應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杆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
3、欄杆離樓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于0.11m
5、文化娛樂建築、商業服務建築、體育建築、園林景觀建築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當采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也不應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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