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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确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9 03:39:27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如下。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産銷售生産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6、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7、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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