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如下。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産銷售生産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6、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7、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