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标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有明确意見的,可以參照确定護理人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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