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結婚條件有,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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