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2、企業:一般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産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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