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号令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并按用途确定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重慶市多數房地産開發商以商業與住宅混合類型為主,一個項目中若按商業、住宅高出讓年限确定出讓年限,勢必會出現一棟建築中,商業、住宅出讓終止時間不一緻。帶來處置時的困難,二是房屋的使用壽命一般都在五十年,土地試用期屆滿,房屋殘值所剩也不多,三是從考慮民生的角度,減少二十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可相應減少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房價。加之《物權法》已原則性規定個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可自動續期。因此,對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按照五十年進行界定,也可有效降低購房者成本,讓利給終端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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