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好協議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合同義務。按照協議規定,母公司為海外子公司提供支持,向國際投資者保證發行主體會保持适當的權益及流動資金,不會出現破産等情況。但發行人律師需要在招債書中強調,維好協議并非擔保。擔保将給與債券持有人直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券項下金額的權利。但維好協議不同,債券持有人隻有在母公司無法履行保證發行主體權益或流動資金等财務指标的義務時,才會遭緻違約起訴。也就是債券持有人不能直接要求母公司履約,母公司也不具有向債券持有人直接支付的義務。另外,由于目前國内缺少司法實踐和明文規定,因此維好協議的執行存在一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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