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在試用期内,隻有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單位無故在試用期内辭退勞動者,那麼單位屬于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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