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内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并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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