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超過時間一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無過失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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