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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産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04:46:04

遺産繼承糾紛如何處理?來源:中工網遺産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争執死者的遺産而發生的糾紛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産分配份額等發生的争議,都屬于遺産繼承糾紛下面這三起法院審結的遺産糾紛案,可以更好地幫助我們了解遺産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遺産繼承糾紛如何處理?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遺産繼承糾紛如何處理(有關遺産繼承糾紛的那些事)1

遺産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來源:中工網

遺産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争執死者的遺産而發生的糾紛。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産分配份額等發生的争議,都屬于遺産繼承糾紛。下面這三起法院審結的遺産糾紛案,可以更好地幫助我們了解遺産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

案例一 夫妻共有财産一方遺囑隻能處分自己份額内的财産

事件:

父親生前遺囑稱房産留給孫子起争議

馬父與馬母是夫妻關系,兩人生育子女四人。馬父于2015年9月死亡,馬母于2018年7月死亡。馬父與馬母生前有一套64平方米的房産登記在馬父名下。2010年,馬父自書遺囑,其中載明,該所房産留給孫子馬小二。2016年10月,馬母在遺囑上簽名、摁手印。

馬父去世後,該套房産并未進行分割。馬母去世後,子女幾人因房産如何繼承産生矛盾。馬小二将馬父的其他三個子女訴至法庭,馬二(馬小二的父親,馬父的二兒子)作為其代理人參與了訴訟。馬二表示,父親已經明确表示将房産留給孫子馬小二繼承,其他子女無權繼承。馬二同時提交了一份視頻資料,以證實馬母認可馬父書寫的遺囑,并在上面簽字确認。

對于馬二及馬小二的訴訟請求,馬父的其他三個子女均表示,馬父所立遺囑中,處分的房産為馬父與馬母的共同财産,馬父個人無權處分。三子女同時表示,馬母在2015年11月到河北醫科大學第一院就醫,經診斷為腦萎縮即阿茲海默症,馬母具有嚴重的認知功能障礙,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無法正确表達其内心意思表示,所以馬母的簽字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子女認為,該份遺囑是無效遺囑。

此外,被告馬家三子女認為,該份遺囑的書寫時間為2010年,當時并沒有馬母的簽字。根據馬二提供的視頻顯示,馬母在遺囑上簽字的時間為2016年,時間跨度達6年之久,說明該份遺囑書寫時,馬母并不在場,沒有定力遺囑的意思表示,更沒有當場對該遺囑内容予以确認。

三子女表示,馬母自2015年開始精神狀态一直不好,記憶力下降,需要人照顧。馬二在馬母糊塗的狀态下,讓其在2010年馬父書寫的遺囑上簽字,把所有的财産全部留給馬小二,這并不是馬母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房産的一半産權屬于馬母所有,馬父的自書遺囑僅可以将其個人份額予以分割。

結果: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他人财産的應認定部分遺囑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馬二提供的視頻資料是其自己拍攝的,分為幾個片段,内容不連貫,視頻中隻拍攝了馬母,沒有其他人入鏡。視頻片段中,馬母拿着馬父自書遺囑,說“我那東西都給了兒子”“别人不給就給我兒子”。老人的精神狀态是很不好的,對于确認遺囑是沒有完全的認知能力的,他們對确認遺囑上面的簽字并不認可。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同時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将個人财産指定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争議焦點問題是被繼承人馬父、馬母生前是否立有有效遺囑。

關于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财産,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馬父在遺囑中将房産留給孫子馬小二,馬小二是馬父唯一的孫子,故可以認定馬父的遺囑是将上述房産贈與馬小二。但該所房産為馬父與馬母的夫妻共同财産,馬父不能處分屬于馬母的另一半産權,故遺囑屬于部分無效。馬父三子女抗辯該遺囑全部無效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馬母在河北醫科大學第一醫院住院期間接受簡易智力狀态檢查,診斷結果為有癡呆表現。該診斷結果,尚不足以證實馬母在遺囑上簽字時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遺囑的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要求,目的是确保遺囑内容為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有自書遺囑和代某遺囑、公證遺囑等。馬母在馬父的自書遺囑上簽名、摁手印的行為,不符合自書遺囑和代某遺囑的形式要件,且馬父的自書遺囑内容是将房産留給孫子,而馬母在馬二拍攝的視頻中,說的是把房子留給兒子,顯然馬母對馬父的自書遺囑内容不清楚或者不同意。馬二拍攝的視頻中,沒有其他人在場,馬母也沒有明确複述六年前由馬父所寫的遺囑内容,故馬母在遺囑上簽名、摁手印的行為,不能認定馬母立下遺囑。

據此,法院判決登記在被繼承人馬父名下房産的50%歸原告馬小二所有,其他50%産權由馬父、馬母的四個子女繼承。

法院判決後,馬小二和馬父的另外三個子女均不服,提出上訴。

關于馬父、馬母生前是否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财産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本案中,該所房産屬于馬父與馬母的夫妻共同财産,馬父不能處分屬于馬母的一半産權,故原審認定馬父2010年的自書遺囑中處分馬母的一半産權的内容無效,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确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馬母在遺囑上簽字的行為,既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因此不能證實馬母生前立有遺囑,故馬母的遺産不能按照上述遺囑處理,原審對遺囑效力的認定并無不妥。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判決維持原判。

案例二 一次性救濟費不屬遺産範圍

事件:

丈夫去世後現任妻子與其前妻子女因遺産繼承産争議

張某是李某的現任妻子,張某與前妻共育有7個子女。張某與李某結婚時,該7子女均已成年,與張某之間未形成繼子女關系。

2019年4月,李某因病住院治療後,張某回到自己兒子的住所居住。2019年12月,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生前是鐵路退休職工,去世後,退休養老金發放至2020年3月。李某退休養老金每月3653元,2020年1~3月退休養老金計10959元,已由李某的子女領取;李某喪葬費為14895元、一次性救濟費為49647元,合計64542元。

李某去世後,張某因對上述财産的繼承問題與李某前妻子女産生争議。張某訴至法庭,請求分割上述财産。

結果:

一次性救濟費具有撫恤金性質不屬于遺産

法院認為,一次性救濟費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親屬精神上的撫慰及生活上的補助,具有撫恤金的性質,不屬于死者遺産的範圍。該款應在死者的近親屬之間,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本案中,原告張某是李某的妻子,被告李某的子女等7人系李某與前妻的子女,均為死者近親屬,故一次性救濟費應在上述人員中分配。現原告張某以繼承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按遺産分割一次性救濟費,于法無據。該案應為共有物分割糾紛,原、被告對此均應享有份額。

法院認為,在李某病重期間,張某回到自己的兒子處,生活上應能得到很好的照顧,且在李某去世後,每月尚能領取遺屬補助費808元,故本院對原告張某要求按照遺産分配的方式分割一次性救濟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定該一次性救濟費原告張某與7被告應平均分配為宜,即原告分得一次性救濟費6205.88元(49647元÷8人=6205.875元)。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次性救濟費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親屬精神上的撫慰及生活上的補助。法律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而一次性救濟費均是死亡後獲得,可見并不屬于死者的遺産,不屬于死者遺産的範圍。該款應在死者的近親屬之間,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二審法院經庭審核實,在李某病重期間,張某回到自己的兒子處,從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李某去世,一直由其子女照顧,在老人去世後由其子女負責後續事宜。綜合李某與其子女、張某的生活護理程度,一審法院酌定該一次性救濟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平均分配并無不當。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事件:

兒子生前有借款債權人要求其父償還

2017年6月,馬某向單某借款4000元,借款用途為購買糧食,單某通過微信轉賬履行了出借義務。後經催要,馬某于2018年3月向單某書寫了欠條。2019年11月,馬某與妻子離婚,孩子跟随其妻生活。2020年7月左右,馬某在工作中因工去世。此時,單某拿着馬某的欠條找到馬某的父親讨要。雙方因此産生争議。

單某認為,馬某的父親繼承了馬某位于村裡的房産以及土地租金,應對其生前欠款進行償還。

馬某的父親則表示,自己并未繼承兒子的房産,那些房産都是自己所有,不應為其償還欠款。

結果:

繼承了死者遺産應在繼承遺産範圍内承擔債務

法院審理查明,馬某遺産共有位于本村的北房四間。2021年3月,馬某父親和同村第三人達成協議,第三人一次性給付馬某父親所租0.85畝土地37年地租款40800元,所租土地系全家六口人(包括馬某)的口糧田。

法院認為,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本案中,馬某向單某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馬某父親作為馬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理應在繼承馬某遺産的範圍内承擔償還單某借款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馬某父親在繼承馬某遺産範圍内償還單某借款4000元。

馬某父親不服,提出上訴。他表示,自己并未繼承馬某的遺産,上訴房産都是自己的,兒子名下并無房産,且土地租金中,并沒有馬某的份額。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焦點為馬某是否拖欠單某借款;馬某父親是否繼承了馬某的遺産而應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借款的問題,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包含兩個構成要件,其一是借貸雙方達成借款合意,其二是出借人實際履行了出借義務。本案中單某提供的馬某簽名的欠條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單某提供的微信轉款記錄,可以證實單某實際履行了出借義務。因此,本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成立。

關于馬某父親是否繼承了馬某的遺産而應承擔還款責任問題。法院認為,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具有福利性質和保障功能。農村宅基地不屬于遺産,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産繼承。根據村委會出具證明“馬某父親有三處莊基,其中路北一塊是馬某莊基。”法院對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内容予以采信。馬某作為本村民,已經結婚并生育子女,馬某生前擁有宅基地及房産亦符合情理。綜合以上分析,法院認定馬某生前擁有案涉宅基地及房産。馬某父親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了馬某的房産,其應對馬某的債務在案涉房産價值範圍内承擔債務。

據此,法院判決馬某父親在繼承遺産範圍内償還單某欠款。(據《河北工人報》報道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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