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解書不是正式的法律文書,它是被害人一方向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出具的文書,作用是為了對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減輕或免除對其的處罰,多數在刑事犯罪案件當中使用。因為諒解書是非正式法律文書,所以法律沒有對諒解書作出規定,隻要意思表達清楚就可以起到作用,但為了更有利于嫌疑人或被告人,實踐中需要留意如下事項:諒解書的内容應寫清楚整個事件、誰對誰表示諒解;詳細表達諒解的意思,不可模棱兩可;如果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或者退贓退賠,在諒解書中應寫清;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簽字并蓋手印;不必寫上“不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等類似意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渎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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