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有離婚協議的按照離婚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時,有證據證明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财産的,仍然歸原所有人;無證據證明的,視為夫妻共同财産,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原則上一人一半。但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一方如依靠個人财産和離婚時分得的财産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一方存在有殘疾或者是喪失勞動能力的,在離婚分割财産時也應适當照顧。
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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