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等三個《意見》的通知,該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社會保險險種,判決用人單位按繳費标準或待遇标準補償勞動者相應損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相關勞動政策對基本社會保險有明确補償标準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該标準判決。社會保險待遇損失難以界定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會保險機構核定。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計算标準有:
一、按用人單位原應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确定;
二、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對基本社會保險有明确補償标準的,按該補償标準确定;
三、如果通過以上二項措施都不能确定的,根據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委托社會保險機構核定一個标準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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