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需要的證據有: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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