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由納稅人向所管轄的基層分局提出申請,填寫《退稅申請審批表》并提供有關資料,分局管理科審核納稅人的有關退稅資料,轉分局長簽署意見後報縣局征收計會科,再報分管局長審批。手續齊全的,自申請之日起30天内予以辦理。退稅手續辦理完畢後,由納稅人到退稅的開戶銀行領取《收入退還書》收賬通知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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