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搶劫犯罪六個月沒有判刑仍然屬于刑事訴訟法的法定期限。
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人民法院判刑需要經過的程序和期限,具體規定如下:
(1)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七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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