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形式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離婚協議是解除夫妻雙方人身關系的協議,該協議是一種要式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确認才能生效,即雙方在協議上簽名是其成立的前提條件。
否則,即使有證人在場見證,證明雙方達成離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沒有在離婚協議上簽名确認,在法律上該離婚協議是沒有成立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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