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帶薪休假的問題,沒有安排休假的,按照日工資的300%發放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安排休假的,按照正常工資标準發放勞動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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