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病假工資的支付标準為:
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的80%;并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另外,各地對于病假工資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當地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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