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限由仲裁規則規定。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5)年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一)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内作出裁決書。(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确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3年修訂)第四十條規定:"裁決作出期限: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不包括鑒定期間)内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秘書長批準,可以适當延長。"因此,要看當事人約定糾紛适用的仲裁規則,或者該仲裁委員會采取的仲裁規則來确定仲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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