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複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複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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