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十二條: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同時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以上便是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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