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隻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并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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