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幾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單獨适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比如,煽動分裂國家罪,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謗罪,破壞選舉罪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适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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