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如果夫妻的共同債務已經作了内部約定,該約定隻有夫妻間的内部效力,并不改變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性質,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這種責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雙方協議約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對債務清償的分擔認定而消滅,債權人有權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而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