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現發票開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可直接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的發票可以在稅控系統中标記為“作廢”,在紙質發票也要标明“作廢”。作廢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增值稅專用發票要作廢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别号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号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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