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法律條款有: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四)責令停産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财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财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财物的拍賣款項。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