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内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内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