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的,需要視情況而定: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産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那麼該房産屬于婚前财産。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進行離婚财産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貸款購買房屋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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