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有效期的确定如下:
依據《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時生效,而要約的有效期是在承諾期内,如果在承諾期内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要約就會失效,而對于要約的承諾期,是有不同計算方式的。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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