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發2002年第12号文件和陝發2002年第16号文件優惠政策條件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和社會保險補貼,直至期滿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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