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賠付的标準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标準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标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産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标準确定。
所以,房屋買賣違約賠償金額法律并沒有明确的規定,可以由雙方約定,但不能超過合同标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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