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條文注釋 ,按照本條規定,遺棄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對象必須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有遺棄行為,其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即行為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又有扶養能力卻拒不履行這種義務,但是也可以使用作為的方式實施;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會給被扶養人造成困難,帶來危害,仍拒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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