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人條款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幹規定對該國适用時之法律效果”。從定義中可見保留有兩層含義:一是排除條約中某項條款,二是就某項條款有所修正。但是,國家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關于該國對一些重大問題或對條約如何适用的聲明,不構成保留,因為這種聲明隻表明該國對條約條款所持有的理解,并沒有排除或改變條約的某些規定對其适用時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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