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改革開放30多年來,農村生産力的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提高,使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具備了現實可能性。
農村集體經濟亦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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