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内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2、1996年國務院出台《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時就提出,要建立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金融和政策金融分工協作的新農村金融體系。
3、農信社被定位于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并倡導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已經商業化經營的農信社可合并建成農村合作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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