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這樣生下來的孩子是可以讓别人收養的。
依據我國《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根據符合上述條款規定,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收養。一般情況下,有父母存在的孩子是不允許被收養的。但是存在這樣一些情況,生父母确實因為家庭非常非常的困難,而無法撫養孩子的時候,是可以允許他人收養孩子的。但是也要履行一定的收養手續。
如果排除上述的情況,這種行為就會涉嫌構成遺棄罪。
作為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最主要、最核心的監護人,有義務撫養其至年滿18周歲,這種義務是不能随意放棄的。父母是孩子最重要的老師,父母的愛是孩子成長最好的推動力。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要追究法律責任,在道德上也要遭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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