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産吊銷許可證後,其生産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人員五年内不得申請食品生産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請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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