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⑵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⑶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确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确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羁押期間不計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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