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候選人“八不能”,即“八種情況的人”不能确定為村(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候選人:
1、受到撤銷黨内職務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2、正在被紀委監委立案審查的;
3、涉嫌“村霸”五種情形之一的;
4、近三年内在民主評議黨員中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
5、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動或參與非正常上訪被有關部門查處不滿五年的;
6、長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7、被人民法院确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8、選舉前不按規定簽訂遵守換屆紀律承諾書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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