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如果民告官私自越級告狀,就要先打五十大闆。
《大清律》中有: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
解釋:打官司時,必須自上而下訴訟,如果越過管理本地的官員,去向更高一級的官員告狀,即使是事實,也要先杖打五十,需要本地管理官員不受理或者受理後覺得冤枉,才可以向更高一級的官員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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