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此為主體的特定性。
二、須反訴與本訴之間有牽連關系。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牽連的,兩者源于同一法律關系或相關聯的法律關系。提起反訴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反訴。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四、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根據牽連管轄,人民法院可能獲得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的管轄權,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糾紛存在協議管轄或者專屬管轄的情形,本訴法院不得基于牽連管轄取得管轄權,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訴。
五、須适用同一訴訟程序。如果本訴适用了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适用普通程序的,則不能提起反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