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必須按時來校上課,參加課内外活動。
2、因故不來校者,須事先請假,不事先請假或未準假及超假者,按曠課處理。
3、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準,一周以内由教務處批準,一周以上由校長批準。
4、遲到或早退3次算曠課一節。
5、無故曠課達50節以上,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6、學生一學期不遲到、不早退、不請假、不曠課算滿勤,學校予以表揚,并作為評優的依據。
7、嚴格作息時間表進行作息,不得随意更改。
8、任何人不得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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