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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