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本刑用”。唐初統治者強調論理道德是治國之本,刑罰鎮壓為輔助手段。因此,“德本刑用”思想成為當時立法的重要依據。
2、立法要求寬簡、穩定、統一。唐朝建立時就确定了寬簡的立法思想,貞觀年間根據這一思想删簡了舊律,作了不少改重為輕的規定,并保持了法律的穩定與劃一。
3、嚴格守法與執法。為維護封建法制的權威,唐朝嚴格了貫徹守法與執法的原則,使得内外官吏“多自清謹”,守法、執法情況較好,保證了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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