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客體是一個法學概念。物權客體應當是有體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氣态等。 物權的客體分類: 不動産和動産、主物和從物、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 一、不動産與動産 不動産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體物,叫做動産。 區分動産不動産的意義在于: 1.形成的物權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賦予物權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發生附合時确定所有權應該遵守的規則不同; 4.訴訟的管轄規則不同。 二、主物與從物 按照物之間的相互關系分類。 并非主物的成分,時常輔佐主物的效用,而與從物同屬于一人的物是從物,叫做主物。 構成從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時常輔佐主物發揮效用; 3.從物與主物同屬于一人; 4.交易上無特别習慣。 三、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 根據成分的分離是否導緻其毀損或者變更性質。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結合,費盡損毀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其中每個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據數物之間産生和所出的關系。 原物,是指産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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