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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關工作的處理時限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01 08:42:28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在勘查現場之日開始10天内會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各方當事人一緻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内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緻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緻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财産損失的,調解從确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争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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