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從抽血樣送檢到将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9個工作内完成(送檢時限三日,檢驗鑒定時限三日,鑒定結論送達時限三日),節假日不包括在其中。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血樣送檢】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内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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