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體健康發生變化,殘疾人提出對殘疾類别或等級提出變更的,到原受理社區居委會申請。程序依辦理程序規定執行,并需通過醫院進行殘疾評定。以殘聯出證日期為準,一年後可申請重新鑒定變更殘疾等級。殘疾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别、等級的合法證件。目前,我國殘疾類别共分為七類: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及多重殘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标準》的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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